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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

 

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

一、適用對象:

(一) 役齡前出國,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,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,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,申請再出國,在國內停留期間,每次不得逾2個月。停留期限屆滿,因就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,申請延期出國,最長不得逾2個月。

(二)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,而修習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者。

(三) 就讀最高年齡,大學至24歲,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,博士班至30歲,均計算至當年12 月31日 止。

 

二、適用釋例:

(一) 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 月31日 以前。

(二) 原處理原則規定18歲以前出國,18歲12 月31日 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,專科或大學都可以返國再出國,87 年6月26日 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:規定18歲以前出國,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,而修習學士,才符合規定,未就讀大學學位者,不再適用放寬規定。但87 年6月26日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施行前,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,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,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,不受第5條第1項第1款修習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。

(三)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,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以上。

(四) 第1次回國時,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之課程、修習之學位。

(五) 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,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(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),申請延期出國,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。

(六)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,並翻譯成中文,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。

(七) 政府開放役男出國旅遊,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,所以19歲以後出國的,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國的規定。

(八) 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國,護照末頁要蓋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」戳記,無特殊原因,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。如果在15歲之年12 月31日 以前出國,接近役齡期間(16歲當年1 月1日 起至18歲時12 月31日 止)返國,每年累計居住未逾6個月,在國外已住滿4年,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(綠卡)的話,屆役齡(19歲當年1 月1日 )時,請憑僑居證明,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。

 

三、役齡前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:

(一) 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,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,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(限單次使用),送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繳。

(二) 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,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(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),需另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(均不必再驗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    上學期成績單。(指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1學期,而非甫結束之學期)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    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。(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1學期)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    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(下)學期(年)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4  .  回國前確曾在同1學校就學之證明。(例如:學分證明、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、新的學生簽證)。

四、役男未服役者,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。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,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至19歲之年12 月31日 止3年期間,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,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,而修習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者,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國,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,準用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相關規定。

年滿16歲之年1 月1日 至年滿18歲之年12 月31日 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,於年滿18歲12 月31日 以前出國,因未屆役齡,不需申請許可(以民國97年為例,79年以後出生者,97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)。

 

役男出境處理辦法:役男出境處理辦法
役男相關法令:移民署法規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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